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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武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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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张某详为劳动者,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详担任仓库管理员。被告杭州XX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效益差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我作为劳动者原告张某详的代理律师,积极进行证据收集,参与了庭审。


被告辩称,原告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自愿不缴纳社保,放弃了相关权利,也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辞退原告合法,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在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形式,仍应认定劳动关系。被告提出的因效益问题,而与原告解除劳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认定解除合同违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点评: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在单位工作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形式,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环境的现状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六十岁,女五十岁),没有退休待遇,没有领取养老金农村务工者仍然在工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往往也是弱势不懂法的群体,当自己因为年龄问题而被区别对待时,要知道,法律是保护你的最后一道防线,你有被视为劳动关系同等对待的权利。对于公司,既然决定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等对待,避免讼累。


三、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对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要及时维权,避免过期不能主张权利。

比如劳动者于2011年3月17日在单位开始工作,2016年9月30日被单位辞退。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应自2012年3月17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在被辞退的2016年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作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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