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于2015年开始至2017年结束,拖欠工程尾款110万余元。委托人除了合同及工程单价证据外,关于具体工程量、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束时间等的关键证据暂时没有。如果按照现有的证据判决,可能对我方非常不利。
本律师介入后,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工程结束时间的鉴定,一边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一边通过法院双方沟通调解。
经我方充分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