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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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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典型案例,非法制造爆炸物致人死亡案
更新时间:2022-04-28

案件情况:

被告人杨某从事化工原料的销售,本案第一被告人系煤矿负责人,因煤矿采矿证过期,无法通过正规途径领取炸药。第一被告人想要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研制炸药,便由其下属通过购买化工原料的方式,向多个买家询问炸药的配方及研制比例。被告人杨某为了招揽生意,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到炸药的配方及配制比例,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聘请专业爆破人士,将询问收集到的炸药配方进行综合整理,并进行多次实验,在一次实验中因未能良好掌握炸药比例,出现失误发生爆炸事件,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及巨大财产损失。


律师意见:

第一,被告人杨某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销售、不负责生产,主观没有帮助制造炸药的恶意,被告人杨某出售的硫磺粉和氯酸钠并不是制造炸药的主要原料。被告人杨某对制作炸药的配方并不知晓,只是为了招揽顾客、销售自己的化工原料,通过上网搜索查询到的相关配制方法,并将该方法告知,即使被告人杨某不告知,也可通过查询网络获得炸药配方,至于使用该方法是否能够制作出炸药,被告人杨某并不确定。

第二,本次爆炸案件的发生所使用的炸药,不能确定是按照被告人杨某提供的炸药配方制造的炸药,也无法确定是使用被告人杨某出售的硫磺粉和氯酸钠作为原料制造的炸药而造成的爆炸事故。因煤矿采矿证过期,导致煤矿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到领取炸药和雷管,煤矿为了能够继续私下生产,便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询问和搜集制造炸药的配方,并寻求相关技术人员的帮助,对制造炸药不断进行摸索和多次试验,借以获取符合生产要求的炸药配方。

第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违法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杨某不是造成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杨某仅提供了一种无法确定成功与否的炸药配制方法,出售化工原料,上述行为都不能直接造成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被告人杨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虽然被告人杨某违法提供炸药配方,但被告人杨某并未实际参与配制炸药,且对于其提供的配方是否能够研制出炸药,被告人杨某并不确定。同时,被告人杨某已告知该配方为网上搜索而来,其不知道第一被告人询问该配方的真实意图,也不能预见到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事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本案仅起到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根据办案机关的量刑意见,本应判处被告人杨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律师提出意见,办案机关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系从犯的律师意见,结合被告人杨某其他的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杨某给予减轻的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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