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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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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08-26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宫某开始护理冯某,一天三百元,半个月一结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护理冯某到2021年7月2日,2021年5月21日发生事故。以前听说冯某是从二楼小棚子摔下来、头部着地受伤,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就诊。护理开始后,根据家属得要求,宫某每日早上五点起床、洗漱、喝水、吃药、翻身叩背,然后吃饭,并将患者扶到厕所打鼻试、到客厅喂饭、喂水果,中午十一点半到十二点宫某吃完饭,给患者喂饭,然后进行康复,到一点半进屋休息,休息到三点之后叩背、喂水果,然后进行康复,晚饭过后叩背做康复,十点半给他加餐,吃完后做半小时,十一点之后每过两个小时帮助其翻一次身,在宫某护理冯某期间,每日的工作流程基本上是一致。冯某的家属要求让患者走路,宫某曾向其询问如果走不好出事怎么办,冯某告知不用管,家里各处都安装摄像头,对于宫某每天的工作和生活都能时时监控。

2021年5月21日,患者像往常一样锻炼,大概在一点多钟,和平时一样在进行康复训练,患者发生意外无缘由的突然摔倒,宫某对该意外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且家属也认可此事属于意外事件,与宫某无关。后来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因宫某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欲辞去护理工作,患者家属坚决不同意,且对宫某予以威胁,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宫某拒绝护理患者,患者家属就摔倒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方诉请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宫某不能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方的不合理诉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宫某的护理行为合理得当,在整个护理工作中没有护理不当的情况,冯某的摔倒是意外事件,冯某在诉状中提出的各项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法证明是本次摔倒事故造成的,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当由宫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冯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通过冯某住院治疗的诊断和病历可以看出,冯某住院治疗的项目和费用均是治疗本身固有疾病,故对于冯某的赔偿请求不应当支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冯某的摔倒与宫某的护理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宫某在护理中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冯某的摔倒是意外事件,宫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因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意外事件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即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不应当负责。

2021年5月21日,冯某与往常一样在家中进行行走的康复训练,为锻炼其自主行走的能力,但又要保证冯某锻炼时的安全,宫某每次都陪在其身边1米范围内。案发当日,宫某一如既往陪伴在冯某身旁进行康复训练,谁知冯某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毫无预兆的突然摔倒,宫某在发现摔倒情况后,已立即采取搂抱、搀扶等有效措施,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尽自己最大努力保护冯某的安全。

冯某意外摔倒之后,宫某及时将情况告知家属,家属到达现场之后查看冯某的情况,并通过电话与认识的医学专家进行沟通,将冯某当时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挂断电话后家属没有将冯某送至医院,而是留在家中观察情况,并让宫某继续看护,随后家属离开。第二日清晨,宫某早起查看冯某情况,发现冯某出现发烧现象,随即宫某将情况电话告知家属,之后家属与宫某共同将冯某送至医院。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宫某已尽到护理职责和通知义务,不存在护理不当的行为,对于冯某的意外摔倒,宫某没有责任。

意外摔倒后,冯某需要入院治疗,根据家属向救治医生叙述的摔倒情况,以及冯某就医病历对摔倒事实的记录,均可证明冯某是意外摔倒受伤。另外,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的事实,是根据家属的陈述以及伤者入院诊断得出的结论,该结论足以证明冯某是意外摔倒,并且冯某及其家属依据该认定书已获得相应赔偿金。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证实,无论是宫某还是冯某的家属,都认可该事故的发生是意外事件,宫某已尽到了护理职责,冯某的摔倒,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且发生无法阻挡的结果造成的,因此就对宫某进行谴责并强行要求宫某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设立意图,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宫某与冯某家属系雇佣关系,即使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冯某家属承担雇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宫某作为护工经验丰富且认真负责,得到了许多患者家属的认可,正是因为宫某做护理工作既专业又负责,冯某家属才决定雇佣宫某作为护工,护理冯某。宫某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到冯某家做护工,经过对冯某身体状况的了解,宫某不建议给冯某进行康复行走训练,但家属提出要求,强制要求宫某在日常的护理工作中增加行走康复训练。宫某曾提出在冯某行走康复训练时,最好有家属陪同进行康复练习,以保证冯某康复训练的安全性,但是家属并未采纳该意见,仅要求宫某陪同进行康复训练,故对于冯某在行走康复训练过程中摔倒一事,其家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冯某意外摔倒的根源是行走康复训练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宫某实施的护理行为造成的。冯某平日活动的空间、休息的区域,均安装可通话的监控设备,以便于家属可以时刻对宫某的护理工作进行监督、指示和控制。对于冯某意外摔倒一事,宫某已尽到护理职责,该事实通过查看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即可得到证实,可以证明宫某在陪护冯某进行康复训练期间,不存在护理不当的行为。案发后,宫某多次要求家属提供监控视频,借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家属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视频资料,这足以说明问题,就是宫某不存在任何护理上的过失。

第四、宫某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综上所述,后期因冯某家属与宫某发生矛盾,冯某家属曾以起诉索要赔偿为由威胁宫某,故宫某有理由认为本次诉讼纯粹是冯某家属个人的报复行为。对于其无理诉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本案的事实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因原告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诉求,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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