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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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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与洪某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28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2日,洪某与桂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洪某声称,双方因性格问题,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20年双方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洪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婚内出轨的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该名女子已怀孕4个多月。洪某以桂某未能生育子女,以及外遇已怀孕为由提出离婚诉求。


律师代理意见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经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以及询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之后,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桂某与洪某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深厚,洪某对桂某极好,双方感情基础坚实稳定,一家人相处的和睦融洽。桂某与洪某之间根本不存在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的问题,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其次,桂某与洪某不存在分居的事实,自二人结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从未分居。2021年2月27日,洪某与桂某,开车从老家到现住址,并租赁房屋共同生活直到现在。桂某与洪某共同生活期间,一直互相扶持、互相帮助,洪某所称自2020年开始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

再次,2018年桂某与洪某选择尝试做试管婴儿,但是当时没有成功,随后在2019年桂某再次进行试管婴儿,并于当年成功怀孕,很遗憾在孕期两个月的时候流产,对于此事桂某非常难过和伤心。众所周知,试管婴儿对母体的伤害很大,并需要承受极大的痛苦,桂某在做试管婴儿时的年龄已经属于高龄产妇,身体的各项机能均不如年轻时健康,且高龄产妇孕育婴儿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艰辛,甚至会危害生命安全。桂某不惜以自身健康和安危为代价,愿意在高龄阶段进行试管婴儿,足以说明其对这段婚姻的重视,以及对洪某深厚的感情,桂某为这段婚姻倾注了全部心血和精力,并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故洪某提出离婚的诉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桂某不能予以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桂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洪某离婚的诉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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