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罡律师
黑龙江
从业25年 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10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28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与第三人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0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5万元。2021年5月31日,李某再次向张某借款,借款金额10万元,但张某没有那么多现金,便向其朋友即本案第三人孙某借款,并让第三人孙某直接向李某转账。李某仅认可5万元借款,对于10万元借款不承认是向张某的借款,并将该笔借款与无关的案外人赵某进行关联,企图逃避还款义务。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和研究,在庭审期间帮助委托人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借以证实张某借款给李某的事实,并于庭审中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案外人赵某,法官通过向案外人赵某询问核实,确定张某支付给李某的借款与其他人无关联。同时,代理律师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张某与李某系好朋友,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便提出向张某借款。2021年3月10日,张某借款5万元给李某;2012年5月31日,李某再次向张某借款,因当时张某没有足够的资金,只能向朋友即本案第三人孙某借款10万元,并将李某的银行账号告知第三人孙某,让第三人孙某直接将10万元借款转账至李某账户。李某两次共计向张某借款15万元,此后李某归还借款1万元,尚拖欠14万元借款未偿还。

因双方是朋友关系,故在李某提出借款请求时,张某从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据或欠条,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但是张某已经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将借款交付给李某,且李某认可上述借款次数和金额,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成立。此后李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依据双方之间有效的借款合同,李某应当依法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14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并通过向案外人核实案件事实,以此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李某提出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且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李某一次性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4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