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2)赣1104民初1179号
基本案情:
被告系是职业放贷人员,被告通过借贷宝APP上工作人员加上原告微信,被告从2021年5月到2021年7月分11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借款给原告共计人民币229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1826500元,并约定每笔借款的期限为7到10天。被告每次出借款项时均要求原告支付高额利息、砍头息等。原告为借款需要只能同意违法的高额利息。
办案过程:
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首先很明确的是被告收取原告的利息总和是远远超过民法典最新规定的利息保护上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是违法行为。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款项
虽然事实清楚明确,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在关联性方面存在缺陷,证据在诉讼中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样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能够起到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的作用。本案中委托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比如金额期限以及对方收取利息的事实,但委托人遗失很多转账记录还有些是在借贷APP上操作也找不到相关记录。如果对方在庭审中矢口否认或者质疑借款金额利息,可能会导致局面很被动,这种情况下笔者指导委托人补充证据,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进一步固定了了有关借款金额期限以及利息金额的事实。电话录音微信聊天取证也是有比较强的技巧性,尤其是要起到证明的目的且不能让被告有所察觉以免打草惊蛇。在扎实有利证据的帮助下,庭审比较顺利,被告基本承认了所有事实。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结案,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被告祝XX返还原告马XX不当得利总计13万元;
二,该款为分期付款,被告在2022年4月22日前支付7万元,然后5月至10月每个月30日前支付1万元;
本案诉讼费2242元,由被告祝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在采取录音方式收集自己所需要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往往使录音效果更好。
2、为防止对方有防备,录音应尽早进行,并在现场、当面的情况下进行。
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安静的,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
4、在录制中,神态、语气都要自然,以防对方疑心。
5、录音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防止其否认。
6、取证前要做好准备,包括取证的目的、事项以及如何使对方说出真相等技巧,也包括录音设备、时间、地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