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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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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15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2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1-1)。

负责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8年2月5日

出生,汉族,住**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2616Q。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上诉人**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张**、刘**、杨**、张**、**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汽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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