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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的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14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新 疆库尔勒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住址:新疆库尔勒xx室

  委托代理人:贺明林(新疆释忧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 般代理)

  被申请人:库尔勒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巴州xxx号

  '统―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E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袁申杰(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xxxxx诉申请人丈夫xxxxx与被申请人库尔勒xxx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2020 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艾合买提•热合曼独任 仲裁,于2021年12月3日下午16: 00点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xxxxx、委托代理人贺某林,被申请人委托肖理人孙某平、袁某杰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已故丈夫xxxxx系库尔勒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15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 单位工作。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已故亲属xxxxx在被申请 人公司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向被申请人请假后到库尔勒xxx?楼就诊,后转巴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因双方未签订书謂劳动合同,现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已故明工xxxx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xxxxx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时间是2016 年4月5日,因xxxxx的户籍所在地为库尔勒市xxx号,他本人要求不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被申请人与 xxxxx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申请人提供证据五组,证据一:证明(2份),证明申请 人系被申请人员工xxxxx的妻子。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 性和证明的问题均认可。证据二:银行流水(1组),证明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的丈夫xxxxx发放工资的记录系被申请人 处的员工。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 题不认可,看不出是哪个月发的,对1300元的单据不认可, 呈要是单据交易的时间看不到。证据三:证人证言(2份), 证明王银昌及王德祯与xxxxx是同事关系,均是被申请人的 员工;2020年6月9日申请人xxxxx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突 发疾病到医院就医的事实。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 明的问题均不认可,无法确认xxx亲笔签名或按 的手印,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手写的证人证言不能当证 据使用,证据形式不合法;两个人在证明当中所述的经过也 不属实,2020年6月9日xxxxx突发疾病去医院看病的过程 不属实,当天上午是xxxxx的爱人把xxxxx从单位接走了。 证据四:团体人身保险单、清单(1组),被申请人专属xx系被申请人的员工,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X为xx及其他员以购买保险的事实;保险人员包含xxx 与前面的证明问题相互印证,xxx与xxxxx是同 事关系,均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31 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 明的问题均不认可,我们单位确实给劳务关系的买过雇主保 险,保单为复印律。证据五:死亡证明(1组),证明xxxxx 于2020年6月9日15: 03分因心源性猝死死亡,死亡地点 为医疗卫生机构。被申请人认可xxxxx死亡的法律后果,对 死亡的地点和时间有不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一组:应聘人员登记表、社保卡、证 明(1组),证明xxxxx是2016年3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求 职,安排工作时间是2016年'4月5日;xxxxx自己缴纳了 社保,也不知道是新农合的社保还是城市社保;xxxxx要求 被申请人不给他缴纳各项社保,出现问题他自己承担后果。 申请人对应聘登记表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 认可,应聘登记表在被申请人处保存,时间上有修改的痕迹, 登记信息户口所在地梨xx与被 申请人陈述的相矛盾,也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的时候就已经居住在库尔勒了,、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应聘人 员登记表足以证明2016年3月24日申请人便于被申请人处 建立了劳动关系;对社保卡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 不认可,正是因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 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出于无奈申请人自己购买了农村医疗保 险,这是一种救济行为,是单位不愿意为其购买社保的情况 下做出的;对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通过这个证明能够看出仅有签名和按手印没有填写年月日, 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的情况下,写 出的一个对社保的放弃,这是一个无效的证明,是违反法律 规定的,是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一个表现,申请人因处 于被管理的地位,工资也是由被申请人发放才做出时让步, 但没有写年月日,这个证明是无效的,至今为止仍未生效。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意见,答辩和举证说明,本委 查明以下基本事实:申请人丈夫xxxxx从2016年3月24日 起在被申请人处从事xx工作,工资每月2600元,双方未 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申请人丈夫xxxxx工作期间 的社会保险,202'0年6月9日申请人丈夫xxxxx因身体不适 向被申请人请假到库尔勒xxxxx门诊就诊,后转巴州人 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证据 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丈夫xxxxx从2016年3月24日起在 被申请人处从事xx工作,工资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 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申清人丈夫xxxxx工作期间的社 会保险,2020年6月9日申请人丈夫xxxxx在巴州人民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本委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丈夫xxxxx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 的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本委不予认可。申请人丈夫张某 明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受被申请 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依据《关 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2016.年3月24日至2020年6月 9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规定, 现裁决如下:申请人丈夫xx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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