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拆除的院墙所在的宅基地是因原告没有宅基地,2007年春天,村两委统一安排分配给原告的,属于合法取得。2020年秋天,因村居环境卫生提升需要,由村委会上报社区要求原告将宅基地建设院墙进行围挡,原告才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设了院墙,原告建设涉案被拆院墙属于合法建设,被告无权拆除。
另外,被告即使认为原告所建院墙属于违法建设,但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先责令原告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拆,但被告既没有责令原告限期拆除,,也没有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即将原告的院墙强制拆除,显然违法法定程序。
故经法院审理,依法取人行政单位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