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份,张三和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房屋一套出售给张三,张三依约将购房款支付给李四,但李四在收到购房款后迟迟未按照约定为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张三多次催促,李四仍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张三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
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向李四在一定期限内为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