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0865840B,住所地,福建省xx市xx县xx乡xx村委会218室。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公司职员。
被告:占xx,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县xx县xx村占厝92号之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颜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xx家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4,住所地,江苏省xx县xx镇张xx薛x2-1号。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xx,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福建省xx有限公司、占xx、xx县xx有限公司,第三人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84元,由原告王XX承担25元,余款38759元退还原告王XX。
审 判 长 汤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