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帮助女方顺利离婚
陈建平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950人
江苏-苏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9年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其后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一起到南京创业。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康某遂回南京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曾2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法院认可,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为此,康某再次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此案。

鉴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只有关于小孩抚养权,原告也表示愿意让被告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孙箕随被告孙某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婚姻小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新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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