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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1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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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委托律师争取到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03-23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起,X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溧水某养老基地等养老产业项目为由,成立多个市场报单中心团队,通过微信群发投资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高息引诱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作为X公司报单中心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宣传、宣传册介绍、接待客户、协助客户远程报单等,向客户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吸引客户投资并从中收取提成。王某报单中心共向1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报单中心共向54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5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60.6109万元。

案法后,陈建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多次和王某会见了解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并沟通辩护要点。且当事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陈律师从当事人主动配合公安传唤,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节省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出全部集资款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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