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开发区XXX路252号。
负责人:X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经常居住地XX市XX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8号XXXXB1。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25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上诉人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XX)皖XXXX民初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XXX支付XXX人民币113888.4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XXX返还XXXX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2465.61元。三、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支付XXX人民币168809.32元。四、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80元,由XXX负担2580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判后,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XXX的损失应当按照本次交通事故与其损伤的参与度计算,具体参与度申请法院鉴定;XXX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的XX省标准计算;上诉人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自身的“颈椎退行性改变和椎间盘向后稍突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XXX对损害的发生及扩大均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要求鉴定参与度后按比例认定XXX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XXX已经提供了居住证等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地址均在XX市,上诉人对此节事实本身也无异议。因XX市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高于XX省标准,故一审法院按照XXX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正确。鉴定费是XXX为证明其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酌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综上所述,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上诉人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〇二X年X月X日
法官助理周健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