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与傅某系亲戚关系,傅某系银行员工,自90年代开始陈某多次通过傅某投资理财,多使用现金或取现后支付给傅某。2017年4月,傅某向陈某出具了代保管凭证,将陈某投资理财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后陈某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投资款被傅某挪用,用于购买炒股,全部亏损,傅某无法偿还陈某投资款。
争议焦点:
本案系委托理财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委托人全部的诉讼请求,不但要求傅某返还投资款,还要求傅某支付预期投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