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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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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案,成功驳回对方百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2-03-09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男方):xxx。

被告(女方):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川律师。

代理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

2015年底,原告、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7月起,双方开始同居。2017年1月22日,双方按照农村传统习俗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有款项往来。2016年8月25日,被告认购案涉房屋,总价为xx万元,并使用朋友胡某名下尾号1172的农行卡支付定金。2016年12月,被告办理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自次月起按月还贷。2017年2月,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案外人承包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包括家具家电在内装修共花费300000元左右。2017年4月,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xx号地下车位一处,并支付车位款250000元。2018年1月9日,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自2015年3月起,由被告向商户承租了环北丝绸服装城二楼338号营业房用于服装批发经营。经营期间有使用朋友胡某名下尾号1172的农行账号,朋友胡某也有不定期向被告转账。原告、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曾在店内打包送货。后原被告、产生矛盾并于2020年6月解除了同居关系。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x万元; 2.确认位于杭州市xx区xx镇xx街社区xx小区x 幢 x单元 xxx室房屋及 xxx 号地下车位总价值xxx万元,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共有xxx万元并予以分割,补偿原告xxx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 2 项诉讼请求为:杭州市xx区xx镇xx街社区xx小区x 幢 x单元 xxx室房屋及 xxx 号地下车位总价值xxx万元,归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并予以分割,补偿原告 1034656.8 元。

代理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及建议: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原被告虽然在老家办过酒席,但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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