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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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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敲诈勒索案,承办机关两次更改涉嫌罪名,最终成功获缓刑
更新时间:2022-03-09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被告人:刘xx。

辩护人:陈亚川律师。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xx在杭州市xx区xx街道xx苑 xx幢 xx单元 xx室家中发现妻子徐xx与被害人马xx有不正当关系,遂冒充徐xx用微信将被害人马xx约至家中。下午3点左右,马xx如约而至。躲在厨房的刘xx持棒球棍、凳子、匕首、斧子等工具冲出来对马xx一顿暴打。马xx想逃,刘xx堵门。随后,刘xx把马xx带到妻子所在的房间,当着妻子的面打“奸夫”。起初,马xx不承认两人勾搭成奸,但终究在铁拳之下服软。“如果拿不出10万,就把你脚趾头剁了!”马xx告诉刘xx: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刘xx又生一计:让马xx签下字据,承认“和徐xx发生关系,被自己捉奸在床”云云。最终刘xx被钱塘区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结果:

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捕,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之后,我们通过会见,了解到嫌疑人的真实目的是泄愤,并不是为了敲诈勒索,之后与承办人员的沟通过程中,一直以故意伤害发表法律意见。因为当时承办人员考虑到伤情鉴定结论没有出来,没有完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名报捕。经鉴定,被害人马xx左侧第 9、10 肋骨骨折,右侧第 6、7 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检察院最终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最终本案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缓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当庭释放。

纵观本案,从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同等情况下最终以三罪中程度最轻的故意伤害罪判决,对当事人来讲,可谓是最好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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