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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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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缺席判决我方胜诉
更新时间:2022-03-09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川律师。

被告:xxx。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提出借xxx万元,并表示借款一个月利息xxx元。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xxx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表示“5月10号左右把钱+利息还您”。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获偿xxx万元、于2019年7月11日获偿xxx万元、于2019年7月17日获偿xxx万元、于2019年8月19日获偿xxx万元,合计获偿xxx万元。剩余借款本金xxx万元原告至今未能获偿,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xxx万元,并支付利息xxx万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及建议: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时比较容易胜诉,并且以往很多法官都会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两份证据就认定借贷事实成立,虽符合证据规则,但这毕竟时借贷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是存在借贷事实不无疑问。采信的证据数量有限且因被告缺席审理而未经质辩,无疑给法官查明借贷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增加了难度。另外,当下高利贷或者利滚利,虚构借贷后提起虚假诉讼,并非借贷包装成合法借贷的案例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越来越严格,所以出借人不能单纯的认为只要有借条和转账记录,自己的案件就能百分之百胜诉,尤其是在借款人可能缺席审理的时候,更需要自己充分的准备好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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