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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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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股权代持合同纠纷,二审成功推翻一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3-09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川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二审代理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24日,经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10月18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X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XXX万元。被上诉人XX于2018年9月27日入职XX公司,2019年10月11日离职。2019年3月11日,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其拥有的xx公司的股份相关事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xx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甲方实际投入xx万元,持有xx%的股份,乙方自愿接受委托,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上具名,且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参加目的公司的活动,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名义出资者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管理等各项权利。但是涉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章程、重大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事项,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xx万元投资款及利息xx元。2019年9月24日,xx公司注册资本(金)从xxx万元增至xxx万元。被上诉人认为,xxx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一审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

二、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价款xxx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6日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许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代理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律师观点分析及建议:

股份代持协议书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上诉人在代持被上诉人的股份期间,如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征得被上诉人的同意。现公司出现增资这一重大事项变更,上诉人虽抗辩曾告知过被上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判令解除股份代持协议并无不当。但是,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返还价款xxx万元,从现查明的事实看,该款系被上诉人为取得公司xxx%的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并非借款或其他投资款,因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中对股权回购并无约定,故被上诉人的该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约定。

因此,无论是作为实际出资人还是代持人,都应该应该先了解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再去决定是否选择股权代持,由谁进行代持,如何代持等问题。想不明白的,不要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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