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娅娅律师
全国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73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成功办理一宗夫妻财产认定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2-03-04

关键词: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尽主要扶养义务、放弃继承权、继子女关系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某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儿为大女儿,现任妻子李某带着与前夫的女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为张某二女儿。被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现任妻子李某、亲生关系的大女儿、继子女关系的二女儿。张某生前未留遗嘱,固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就行分割继承。笔者代理李某和二女儿。

本案有两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遗产范围各自认为不同,大女儿主张的遗产范围:第一是张某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的共同工龄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认为张某占该房产90%。第二是李某继承自己母亲遗产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部分。李某和二女儿主张的遗产范围:张某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的共同工龄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认为张某占该房产50%,并且李某主张该房产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另外李某已经放弃继承自己母亲遗产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点二:大女儿认为自己是亲生女儿主张多分父亲的遗产,李某与二女儿认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被继承人重病住院期间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主张多分。

律师分析: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占同等份额,故应认定张某的遗产占该房屋的50%份额。因张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妻子李某进行照顾,二人一直共同生活,李某尽到主要扶助义务可以多分。

李某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作为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自己母亲遗产。根据继承人的人身性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为李某没有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固不存在因继承而来的遗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占同等份额,认定张某占房屋50%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作为张某的配偶,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李某进行照顾,李某尽到主要扶助义务,李某要求多分,法院予以采纳。

大女儿十几岁时与父亲分开生活但是父女之情没有中断,二女儿与张某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且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尽到赡养义务,固两个女儿应当继承同等遗产份额。法院酌情确定大女儿、李某、二女儿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以3:4:3,大女儿占该房屋15%的份额,李某占70%,二女儿占15%。法院考虑到李某所占房屋份额最大,并且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主张,符合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作为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协议放弃继承自己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继承人的人身性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为李某没有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固不存在因继承而来的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故对大女儿主张分割该遗产的诉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中可以了解到继承诉讼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确定被继承人所占共同财产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占同等份额。根据继承权的人身性质,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