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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位继承?
张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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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位继承?

关键词:代位继承 转继承

基本案情:张某是个体经营者,和妻子育有一子张甲与一女张乙。张甲成年后与李某结婚并生有一女。2005年张甲意外去世,2007年,张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乙要求和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货款,张甲的妻女则提出了异议。根据法律关于代为继承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张某的妻子、张甲、张乙继承,张甲早于张某死亡,应当由张甲的女儿代为继承张甲应当继承的三分之一的遗产。

分析:代为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

1.被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死亡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依《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其职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引申: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就在于: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代表着其放弃了继承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意味着其丧失了继承权。依《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在被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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