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立春律师
全国
从业15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0
好评人数
3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朋友百般借口欠钱不还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2-23

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毛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毛某向贾某借款并约定明确的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时以“涉案借款实际由案外人陈某使用,且贾某对此明知”为由不予还款。


案件经过:

贾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毛某立即返还贾某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化利率6.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毛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某与毛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至12月贾某与毛某通过相互转账的方式借款还款,一审法院确认截至2018年12月,贾某共计转给毛某钱款为530000元,2018年12月之前,毛某转给贾某的与本案相关的钱款为25600元,后支付了4200元。贾某明确表示同意将毛某所支付的钱款全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故截至2018年12月21日,毛某欠贾某的钱款金额为504400元,截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毛某仍欠贾某的钱款金额为500200元。

贾某表示在本案中暂不主张自实际支付出借款之日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以及利息。虽然借条所述利息月息0.51%合计年息为6.12%,但贾某仅按照年息6.1%主张利息。另外,其放弃毛某于2012年12月所还款4200元的利息。毛某对贾某所提交的借条内容以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条内容非其起草,且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虽毛某认为其所支付给贾某的钱款系不同款项对应的利息,但贾某同意将上述钱款均从本金中扣除,因贾某的计算方式对毛某有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借条足以证实其与毛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毛某虽抗辩钱款均已转给案外人用于贷款资金周转,但毛某的转账行为系其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且毛某明确表示贾某并不信任其他人,只信任毛某,故将钱款转给毛某而未转给案外人,更证实毛某明知贾某系将其作为借款相对方的意思,其同意接受钱款并签署借条的行为更证实其同意作为贾某上述借款的相对方,故其抗辩自己非借款相对方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毛某为贾某出具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现已过该日期,贾某有权要求毛某偿还剩余欠款,金额为500200元。

综上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毛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500200元;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毛某以500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的标准,支付贾某自2018年12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贾某负担149元,由毛某负担4401元,保全费3170元,由毛某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对毛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最终法院认证为:毛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毛某、贾某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其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的主张,故对于毛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毛某负担。


本案小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毛某是否应偿还贾某涉案借款。首先,毛某对于双方往来款项、借条的签订以及欠付借款金额均不持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其次,毛某抗辩款项虽由贾某转给毛某,但毛某实际转给案外人陈某,且贾某对此明知,故应由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条由毛某向贾某出具,且款项直接由贾某转给毛某,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毛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毛某不应偿还借款的主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