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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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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保证金退还案件
更新时间:2022-03-02

原告:潘小,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春,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大,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案情简介:潘小向赵某支付保证金500,0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赵某也未履行合同义务,现赵某继续占有该笔保证金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9日,潘小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转账支付500,000元。潘大系潘小之兄,与赵某系朋友关系。潘小主张其向赵某支付的上述款项系诚意金,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潘小得知赵某有一定的金融资源,可以为需资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恰好潘小认识一些企业有需资诉求,便想与赵某合作,于是向赵某支付了诚意金。双方口头约定成功介绍企业进行合作,则双方抽取一定比例佣金,如未合作成功则返还该笔诚意金。因潘小并无赵某的联系方式,便找到潘大作为中间人联系赵某。后,双方合作未果,故赵某应返还该笔诚意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取并无需返还500,000元

故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赵某返还潘小500,000元;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赵某向潘小给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及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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