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张某、孙某为生产经营共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农业银行”)签订了编号XXXX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0月9日,贷款年利率为4.75%。原告山东省某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此外,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函》,明确了原告的追偿权,约定了诉讼管辖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现该笔借款因逾期未还被银行宣布提前收回,致使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款人民币XXXX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XXXX元;
2.判令被告按照原告代偿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7187.5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某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XXXX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某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XXXX元。
三、被告孙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计1509.5元,由被告张某、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