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6月22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肖某在雷州市南兴镇某村村口外,向一名叫“阿瘦”的人购买了两包海洛因。后于当天上午9时许,携带该毒品从雷州市南兴镇乘车赶往徐闻县海安港,搭乘客轮到海口市,准备贩卖给另一叫“阿雄”的人。肖某在海口市新港客运码头下船是地,被公安抓获。经坚定,涉案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200.25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肖某的亲属的委托,出庭为肖某辩护。辩护人从本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的供述、缺乏完整证据链、被告人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等方面,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肖某从轻处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肖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