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涉及的共性问题
1. 为手机运营商客户兑换积分并将兑换礼品邮寄到户,明明只是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帮助运营商提升客户体验感,怎么就成了诈骗?
2. 原一审判决已经定罪(诈骗罪),二审是否还有机会逆转?
3. 原一审判决追缴的高额违法所得(全案追缴550万余元),如何避免被过度处置个人或公司财产?
4. 如何判断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二、案件经过及效果
(一)原一审阶段
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涉嫌诈骗罪(重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涉案金额790万余元。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提出本案指控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根本不存在被害人遭受损失、指控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息”。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意见,认定陆某某参与诈骗金额70万余元。
原一审判决:判决陆某某犯诈骗罪(仅重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追缴全案违法所得550万余元,陆某某被追缴违法所得70万余元。
(二)二审阶段
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同时抗诉。辩护人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全面分析案件的证据及定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重审一审阶段
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取消指控涉嫌诈骗罪(重罪),变更起诉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罪一罪),认定非法购买到120万条移动用户信息。同时,指控并建议追缴全案违法所得566万余元,指控并建议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73万余元。
一审重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亮点及效果
1.亮点。厘清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公诉机关指控思路,重点研判陆某某等人的营销行为模式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被害人的界定,分析被害人是否存在损失;被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在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陆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坚持进行无罪辩护。
2.效果。本案审判阶段历时近三年,历经三次变更起诉,1次抗诉,6次庭审,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有效、充分的质证以及对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深入剖析,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重审后,改判为轻罪,量刑从十年降至二年有期徒刑,罚金由五万元降一万元,全案指控的违法所得550万余元不予认定,不予追缴。
一审重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对比如下:
原一审判决:判决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追缴全案违法所得550万余元,其中陆某某被追缴违法所得70万余元。
一审重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全案未认定违法所得550万余元。
三、争议问题
1. 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等13人的犯罪事实及诈骗金额认定问题。
2. 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等13人行为定性的问题。
3. 公诉机关指控的566万元违法所得是否应被认定及被追缴的问题。
四、辩护要点
(一)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围绕本案“用户最终实际获得积分兑换的商品”这一基本事实未虚构的本质,通过论证“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的区分边界,来推翻一审判决的裁判逻辑。
(二)构建证明体系论证陆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厘清本案涉案各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图表化梳理涉案资金构成与流转图,推翻一审法院对诈骗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逻辑。
(四)细节决定成败,指出原审程序或证据的关键问题。一审一旦存在证据不足、定性偏颇、程序不当等问题,便可成为二审的突破口。
五、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紧扣“客户实际获得兑换的商品,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也未实际造成损失”的法定要件,界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行为边界,以行为人实际兑换积分并邮寄礼品给客户等客观证据为基础,以严格厘清本案被害人为核心,以涉案资金构成及流转为主线,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进而推翻一审判决的裁判逻辑。同时,依托司法理论与法律规定的结合,最终实现打掉诈骗罪,罪名变更的突破;不仅获得刑期骤降八年,还避免了被追缴高额的违法所得(约55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