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1999年初,被告人邓某某和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何某等人,结伙盗窃作案。自1999年6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参与盗窃作案12次,盗窃汽车12辆,销售给他人6辆。经价格鉴定,盗窃数额为693044元,销售数额为200283元,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和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何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邓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出庭为邓某某辩护。辩护人详细列举起诉书指控的12次事实,详细分析每一起事实的证据矛盾与不充分之处;并提出涉案赃物已大部分被追回,可从轻处罚等辩护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邓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