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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事故纠纷,代理被告,成功减轻责任
更新时间:2022-02-05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系某小区的业主。A某是19楼住户,B某是4楼住户。C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供暖前,D供热公司对某小区试压注水,造成A某和B某的房屋被水浸泡。后B某诉至法院,要求A某对B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减轻或免除责任。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本次房屋漏水事故事实没有争议,关键是造成漏水事故的原因。本案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供热前充水试压,而供热前充水试压首先要开启供热管道阀门,供热管道阀门开关的位置在楼内的管道井,该管道井由C物业公司、D供热公司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故供热管道阀门开启前C物业公司、D供热公司应当通知小区业主,但C物业公司、D供热公司在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开启供热管道阀门,从而造成漏水事故。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是B某私改烟道。如果没有私改烟道,退一步讲,就算发生漏水事故,水也会顺着管道井流下去,而不会流入业主家中。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C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有对某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巡视、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其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对B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房屋漏水事故中,受损害方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查明漏水事故的原因,从而明确各方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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