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8日向Z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抢劫作案,共抢得汽车五辆,涉案金额为160767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5月29日,ZJ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办律师为被告人沈某某做无罪辩护,辩护人从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论与证据分析,提出被告人沈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从沈某某实施的行为分析也不构成犯罪等辩护观点。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沈某某无罪。
在诉讼过程中,ZJ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起诉。
2006年7月19日,ZJ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准许ZJ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起诉。该案撤回起诉后不久,沈某某等人得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