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日向Z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全某甲、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8月22日,ZJ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办律师被告人全某某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包括而不限于作案时间、涉案人数、涉案物品、言词证据等等)之间存在种种矛盾和疑点。现有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全某某无罪。
在诉讼过程中,ZJ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全某某的起诉。
2006年9月13日,ZJ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准许ZJ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全某某的起诉。该案撤回起诉后不久,全某某等人得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