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200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及罗某等人在某大排档吃宵夜时,因小事与何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罗某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何某某被打后,纠集他人各持一把60公分的长刀,返回大排档。何某某持刀冲入档内向李某、等人乱砍,双方进行互殴。此时附近粥档吃夜宵的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听见喊打声,跟着冲出来,见到何某某持刀砍陈某林等人,即上前准备拉开陈某林,何某某见状又向黎某某砍来,黎某某顺手拿起一张胶椅抵挡,在打斗的过程中,李某的左手及右腿被何某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黎李广被何某某割伤脸部(经鉴定为轻伤);之后,黎李广抢过何某某手中的刀并用该刀向何某某身上连砍六刀,致使何某某手脚等处被严重砍伤昏倒在地。何某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李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黎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出庭为黎某某辩护。辩护人提出了黎某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以及本案被害人何某某有明显的过错等辩护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黎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