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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施侵权纠纷,代理被告,原告撤诉
更新时间:2022-01-29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分别是某小区某单元5楼和6楼的住户,B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私自改造烟道,将烟道堵死,造成6楼以下住户的排烟全部倒灌入A某屋内。于是,A某在房间安装排烟管,将烟排出窗外。后B某诉至法院,要求A某拆除排烟管。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B某私改烟道的问题,A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和街道办反映情况。当时,双方在街道办、物业公司的主持下,签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B某应当首先将烟道恢复原状。现在的实际情形是,B某并没有将烟道恢复原状,反而是烟道依然处于堵死状态。本案明显是B某过错在先,且不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审理后,B某撤回了对A某的起诉。

【律师建议】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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