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原告)与某某(被告)与2019年8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塑料罩,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交货方式为被告派货运车至原告处提取所需货物。截止2019年12月6日,被告共计从原告处提取3批塑料罩,共计14080个,货款19712元。原告已经依约将全部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写下书面承诺,表示将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款12000元,剩余7712元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利息。2020年10月31日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肯清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9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所杨磊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到庭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支持诉讼请求的一系列证据得到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可。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应当履行,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在2020年9月1日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19712元,并承诺了付款时间,但其未按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712元货款并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律师观点】
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合同内容有没有规定违约的后果,有没有霸王条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保留好履行合同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