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黎大方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2-01-0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女。因本案于2009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9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1日起,犯罪嫌疑人熊某容(另案处理)租赁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路×巷××号楼,以开发廊为名,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牟利,租用该楼××房供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同时还雇请被告人熊某某在发廊内负责看店、为嫖客引荐卖淫女、收取嫖资并为卖淫女做饭等。卖淫女每次性交易都要交3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熊某某,再转交给犯罪嫌疑人熊某容,熊某容则每个月给被告人工资1000元人民币。2009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女樊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在××房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女李某凤与嫖客李某某在上述的501房进行性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天并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通话清单、缴获的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熊某某不服,其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熊某某容留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熊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已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审 判 员 杨爱云
审 判 员 周祖文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薇(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