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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燕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1-13

邱某燕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9民初9789号

裁判日期:2020.04.20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邱某燕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9民初9789号

原告邱某燕,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25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625元,暂计至2019年8月6日,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前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3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律师、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2019年双方达成投资合作协议,设立文化传媒类公司,其中原告持股25%。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向被告转账37500元,2019年4月23日转账25000元,以上共计62500元。后因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要求退出投资,故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被告在营业执照下达公司后经营40天内退还原告全部投资款人民币62500元,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原告资金,原告无条件拥有被告传媒公司40%股份。2019年4月28日,被告设立深圳爱尚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于2019年6月7日之前返还全部款项。庭审中,被告确认返还投资款62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裁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已于2019年4月28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故应于40天内即2019年6月7日前向原告返还投资款625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投资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62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某燕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2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秋霞(兼)

书记员: 黄  丽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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