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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处缓刑案例
更新时间:2022-01-11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在上班期间,先后多次盗窃单位生产物品,并将赃物藏匿于出租屋内,期后,被告人将部分赃物卖出得到赃款几千元,某日,因盗窃过程被单位人员发现,单位报警处理,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未售出的赃物若干,经鉴定,扣押赃物价值两万余元,案发后将扣押的物品发还给了单位。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工作和意见

1、联系检察院协调处理退赃谅解事宜以及认罪认罚事宜,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由于被害单位没有谅解,拒绝接受退赔,在一审审判阶段,辩护人联系法院处理退赃事宜。3、辩护律师意见如下:其一、被告人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保留,且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很小,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承诺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愿意退出赃款、赃物,侦查机关综合考虑到以上因素,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侦查机关明确了取保被告人的原因为“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关于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即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据犯罪份子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二,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多次联系被害单位协商退赃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全额退还了赃款,相较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另增加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其三、被告人不但如实交代的自己犯罪事实,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他被告人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无疑帮助被害单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属于一般立功,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6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四、被告人之所以犯下如今的罪行,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自被拘留至今,其悔罪态度十分诚恳且彻底,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若干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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