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欧阳X与洪X系朋友关系,洪X与吴X系夫妻关系。
2020年2月3日,欧阳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洪X账户转账50万元,被告洪X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半年,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洪X收到款项后,于当天将50万元转入吴X的账户。
借款期限届满后,洪X未按期还款,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托。2020年12月9日,洪X向欧阳X转账还款4万元后再未还款。
欧阳X主张借款应当认定夫妻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洪X与吴X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法院判决
洪X、吴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欧阳X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5667元(注:此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x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当要追加其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通过借款人将借款转入其配偶的方式成功追加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