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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兵律师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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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按约履行
更新时间:2022-01-05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史某倩与陈某于2015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3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婚续期间位于宜黄县水北上上城24栋1106室的产权归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转让所得按协议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分配);别克汽车(赣F33445)归陈某所有(陈某须按照2019年3月26日当前市场价格72000元,补偿史某倩36000元);以上款项需于房产转卖出去之后的三日内一起付给史某倩。但陈某未按该约定履行。

2、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支付史某倩卖房款129092元,此款限被告陈某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119092元,余款10000元待双方协助买房人办理好相关过户手续后收到买房人支付的购房尾款20000元时由双方各享有10000元。

二、陈某支付史某倩协议离婚时补偿的车款36000元,此款限被告陈某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16000元,余款20000元限被告陈某于2020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所做的约定。

双方办理离婚后,离婚协议即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可拿着《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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