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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管涉嫌帮信罪,陈曦尧律师黄金37天辩护,获检察院不批捕
更新时间:2021-12-14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深圳Y公司与蚌埠J广告公司签订《企业手机短信/彩信发送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由Y公司为J广告公司提供发送手机文字短信或彩信服务,J广告公司以0.05元每条向Y公司支付服务费。J广告公司向Y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支行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授权证书照片等资质材料。Y公司对上述资质材料做书面审查。

合作期间,J广告公司先后通过Y公司发送了涉及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相关宣传的短信(含网站链接)。2020年12月中旬,浙江H市公安机关与Y公司取得联系,要求Y公司配合调查,Y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与J广告公司合作的所有材料。202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从Y公司带走7名工作人员。2020年1月23日,其中2名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其余5名当事人仍被刑事拘留,其中包括陈曦尧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李某。


二、辩护思路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Y公司虽不涉及诈骗,但因公司发送的短信中含有钓鱼网站,公安机关认定Y公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嫌疑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从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

1、在本案中,Y公司及工作人员主观上并不明知J公司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Y公司在运营管理上的疏漏和不严谨,不能认定其在主观上是明知而为之;

2、Y公司通过审查J公司对客户业务审查中已尽到客观审慎义务,并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确认发送信息中不包含涉嫌诈骗等违法情况,不能认定主观明知犯罪而帮;

3、被害人受骗的原因存在其他合理怀疑,不排除工商银行亦受骗或系J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恶意入侵的可能性;

4、在H市公安机关要求其配合调查时,Y公司才意识到自己被J公司欺骗,不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而且在Y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三、办案结果

Y公司高管在拘留第37天被取保候审。


四、办案心得

当我们把当事人从看守所接出来的时候,他们眼中虽含着咸涩的泪水,脸上却洋溢着久违的笑容。当我们和当事人一起坐上回深圳的飞机,看到窗外映射的朵朵云彩顿时灿烂起来。

五名当事人在经历一个月左右的囹圄生活之后终于重获自由,公司也重新开启了正常的业务经营。与金钱和名利相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自由也是最为宝贵的。

身为刑辩律师,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在陪伴当事人经历一段特殊的历程之后,我们又要负重前行,开始奔赴下一段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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