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待了一个当事人咨询有关工伤和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将咨询案件整理成文字稿,供大家共同探讨和参考。
问:张某是某汽车维修厂的维修工人,2014年9月,张某正在为王某修车,在修车过程中受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殴打。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请问张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答:张某工作时间受的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张某又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将张某受的伤认定为工伤。
参考法条: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这里必须给大家强调一个需要注意的事情:不管是请求工伤还是第三人损害,都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为很多时候,劳动在都是首先选择用工单位认定工伤赔偿,然后在请求第三者追偿,但是往往经过工伤认定后已远远看超过一年时间。这样劳动者就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