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W通过开设微店,对外销售假冒“劳力士”、“万国”、“积家”、“沛纳海”、“百达翡丽”、“爱彼”等名牌手表,订单金额合计60余万元,违法所得20余万元。
【案件分析】
犯罪嫌疑人W的家属找到辩护人,希望可以轻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初步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W的销售金额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就算最低判刑也是三年。本案辩护人在金额辩护上做了最大努力,将销售金额由60余万元变更为6万余元(降档),最终犯罪嫌疑人W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W争取了最好的结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