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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X昊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12-1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1002民初670号

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65。

法定代表人江X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X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室,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X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田华所有的挂靠在原告的小型轿车租借给被告使用,租期2020年6月17日18时至2020年7月7日18时,每月租金45000元,逾期续租需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逾期租金按每天4000元计算,且按逾期租金300%计算违约金。被告负责租赁期的违章罚款等费用,被告承担违约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2020年7月7日18时将借用的车辆归还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将车归还,后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2020年7月15日原告迫于无奈通过车辆上的GPS定位安排人员去甘肃省天水市将车辆拉回,直至2020年7月17日到达抚州。为此原告花费了拖车费、住宿费、交通费、配钥匙等费用共计13065元,且被告在逾期还车期间驾驶车辆违章,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归还车辆租金64000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将车辆拖回的拖车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065元;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92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总计1022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X昊向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租金及赔偿配制钥匙费、拖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人民币4万元整,此款在2021年3月8日支付2万元,余款2万元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肖X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如期足额付款,则原告抚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按诉请的全部金额102265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车辆租赁合同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被告肖X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胡军红

0一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张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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