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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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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既有借款又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12-07

王某与某金公司于2012年2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金公司将位于某区某处商品房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款为68.55万元,签约当日付清68万元,剩余价款于2012年6月15日支付。当日,王某向某金公司缴纳购房款68万元并向房管部门申请预售备案,某金公司向王某出具发票一张(款项性质为预收购房款)。该款项由某金公司汇入张某账户,再汇入李广账户。2016年7月4日,涉案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某金公司并未通知王某办理相关的交房手续。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金公司立即交付位于某区某处商品房。某金公司认为此案并非单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合同,同时,王某尚有部分余款未支付故其有权解除合同而提起反诉及上诉。另查明,王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丁某曾通过案外人李广出借给某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10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一、王某向某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二、某金公司向王某交付位于某区某处商品房。根据法院判决可知:一审法院认为,某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借款用商品房作担保的内容,且某金公司已向王某出具发票并办理了商品房备案。此外,某金公司提出的110万元借款系张某与丁某,而购房人为丁某的配偶王某,购房人并非实际出借人,故某金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王某向某金公司缴纳68万元购房款,占总价款的99.19%,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但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绝大部分义务,不能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行为,某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关于合同效力、某金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某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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