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孙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某停车场大门外,采取持械、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头部、背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逃到山东滨州市博兴县务工,2011年前往大连务工。2020年7月7日23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刘家桥附近的拉面馆吃饭与服务人员发生口角,在报警后被警察带至公安机关。
宋颖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案件要点:
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