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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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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女为钱急诉讼,律师辩护靠抓细节
更新时间:2021-12-12

案情介绍

19xx年李某军和哥哥、姐姐(本案被告)随母亲郭某凤同李某山组成再婚家庭,李某山为李某军继父。19xx年李某军与尤某认识并同居,并于19xx年非婚生育一女尤某茹(本案原告),几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尤某茹随母亲生活,同年李某军犯罪服刑10年。20xx年李某军刑满释放,尤某起诉变更抚养权,尤某茹随父生活。20xx年李某军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不久死亡,其姐姐作为家属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义务人支付李某军家属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赡养费等项共计63万元。20xx年尤某茹将李某军继父及姐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半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归其所有,同年继父去世,变更李某军哥哥、姐姐为共同被告。

办案过程

李某军哥哥、姐姐到所咨询,在听取以上经过时,律师初始判断尤某茹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所诉合法合情合理,胜诉概率极小,案件棘手。本着安抚当事人情绪的本意,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李某军曾因尤某茹迁户口的事情绪波动很大,并有传闻尤某茹不是李某军之女,其成年后亦未对李某军尽赡养义务。了解到这些信息,与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开庭在即,律师马上展开调查取证,积极与相关亲属及邻居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调出了20xx年尤某茹迁户口时的一份亲缘关系鉴定书,鉴定书表明,李某军不是尤某茹的生物学父亲。至此,律师信心倍增,结合原告被抚养成年后,对李某军不赡养、事故后不治疗、弥留时不探望的情况,终于拿下了诉讼。

办案结果

驳回原告尤某茹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一审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

律师说法

公民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作为物质性财富应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在近亲属中进行分配。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尤某茹与李某军经鉴定无血亲或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主张的事实父女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必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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