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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律师-行贿人将5万元放在公园座椅上突然跑开
更新时间:2021-12-05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郝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某某酒2瓶。

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祝某某承办胡某(已判刑)故意伤害案期间,胡某某的辩护人杨某通过当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金某,请托被告人祝兆平对胡某从轻判处。被告人祝某某在当阳市人民法院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

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祝兆平承办郝某单位行贿、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期间,郝某的表哥冉某某通过当阳市政协干部赵某,请托被告人祝某某对郝某从轻判处。被告人祝某某在当阳市广家洲某某路其住处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茅台酒2瓶。

2018年3月14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对郝某单位行贿、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该案进入第二审程序审理。同年10月的一天,郝某为感谢被告人祝某某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关照并希望其继续提供帮助,在当阳市临某公园大门附近送给被告人祝某某现金5万元。

2019年7月,郭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当阳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郭某的舅舅朱某通过被告人祝某某的同学李某,请托祝某某在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予以关照。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某在当阳市杨家小院餐馆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职务任免通知、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金某、郝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湖北省宜昌市某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同时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祝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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