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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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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可以解散?
更新时间:2021-11-30

公司解散之诉

【案情]】A经朋友介绍认识了B,B以能够为A原有的公司做大做强,以设立“中字头的公司”成为中国的龙头企业为由,成立中某公司。有ABCD四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A出资3400万元占公司股权50%、B出资340万元占公司股权5%、C出资2720万元占公司股权40%、D出资340万元占公司股权5%,四位股东在2039年12月31日前缴足”。因公司成立一年半来,该公司无任何出资,无办公室、无工作场所成为一个空壳公司!B向其他三个股东作出承诺“因公司成立以来,没有资金,无法运作,由B保管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和公司营业执照等,此产生的责任由B承担”,B到处招揽业务等,给A原有的公司造成不良影响,A提起解散“中某公司”之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依职权查询:被告中某公司在某市范門内只有一个银行账号,余额为100. 86元,无房产,没有纳税记录。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认为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产重因准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人民法院对公司解散应慎重处理,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等因素。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

就本案而言,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首先,被告中某公司章程中明确原告A持有公司50%的股份,原告A有依法请求解散公司的资格;第二,自被告中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未开展经营,且长时间不能召开股东会,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三,作为持股40%的大股东B一直联系不畅,其他股东就公司经营、解散等问题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本院传票传唤B,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原告A起诉解散公司的诉求无异议,故原告A提出解散公司,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被告中某公司。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B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让其继续存在危害社会百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可以解散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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