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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郑X诉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
更新时间:2021-11-24

【关键字】癫痫 颅内电极植入术 电极拔除 颅内出血 偏瘫 智能障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案情】

9月10日,患者郑XX因发作性肢体抽搐2年余,再发1小时入XX医院就诊。诊断为:难治性癫痫,癫痫部分性发作,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9月21日,在全麻下行头部立体定向颅内电极植入术。9月28日拔除颅内电极,拔除后患者出现头痛。当日在全麻下行颞叶病损切除术+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原告昏迷,左侧肢体偏瘫。

10月12日,原告意识障碍,心率突然降至47次/分,自主呼吸费力,氧合下降至90%。转入ICU,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

10月17日,原告转入外院康复治疗,目前患者智能障碍、左侧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律师分析】

1、按照诊疗规范,术中可行立体定向电极植入探测后一并行病灶毁损术,而医方先行立体定向颅内电极植入术,再欲行二次病灶毁损手术,两次手术加大了机体的创伤和风险。

2、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植入电极部位靠近颅内大血管,导致拔除电极后颅内出血、脑疝而行二次手术,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3、医方未将相关病情、治疗措施、手术风险、替代治疗告知家属,侵犯了其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拔出电极后即发生颅内大量出血,中线结构移位,此种情况发生可能与医方操作过失有关,医方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1、医院承担轻微到次要责任;

2、被鉴定人左侧肢体功能障碍属二级伤残;轻度智能障碍,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属八级伤残;

3、建议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4、被鉴定人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人;

5、后续医疗项目、医疗费及医疗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申请鉴定人出庭】

患方认为XX医院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患方律师询问后,鉴定人回复:患者术后立即出现颅内出血,不排除医方手术操作失误,医方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2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15年)、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余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中,患者已成年,但术后左侧肢体偏瘫、记忆混乱,生活无法自理,初步判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需经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方能进行医疗纠纷等其他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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