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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引发的职务侵占案,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1-11-21

因与公司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引发的涉嫌

职务侵占案,二次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经过10个多月的羁押,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案情简述】

2016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甲某利用为“S市某公司”催收欠款的工作便利,将X某还给“S市某公司”的XX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甲某刑事责任。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债权转让 撤回起诉 无罪释放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甲某已被S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介入案件为甲某辩护,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S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移送S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律师查阅了案件卷宗,综合分析在案的每一份证据,深挖细节。先后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调取证据》、《笔迹鉴定》等申请,制作了证据清单,提交了大量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明确提出甲某无罪的意见。承办律师在提交的书面律师意见中提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某的货款属于“S市某公司”所有,认定甲某侵占“S市某公司”货款事实上、证据上不成立。X某的债务经过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最终应归属于甲某个人,且债权转让关系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形成的,甲某享有X某的涉案债权,与“S市某公司”无关。

经过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S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到S区法院。庭前承办律师,先后向审理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笔迹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制作了证据清单,提交了十余组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举证的每份证据,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承办律师庭审中提出,1.甲某系为原Z某的“XXX经销处”及W某的“XXX经销处”催收货款,而非为C某的“S市某公司”催收货款,甲某已不具有原来的职务身份特征,即《起诉书》认定的“利用为公司催收欠款的工作便利不能成立。”2.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债权转让的合理怀疑。“S市某公司”与Z某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3.认定X某的债务所有权应归属于“S市某公司”系严重错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某的货款属于“S市某公司”所有。认定甲某侵占“S市某公司”货款不能成立。第一次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承办律师庭后又提交了经整理的1万元余字的辩护意见。后,公诉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补充了部分证据,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辩护效果】

本案经两次庭审后,S区检察院于2016年X月申请撤诉,S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同日,甲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被羁押10个多月的S区看守所释放,重获自由。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撤诉是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划等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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